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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装进口有望落地--关于征求对《再生钢铁原料》国家标准意见的函

《再生钢铁原料》国家标准编制说明中有涉及主要修订的内容,修订的标准将代替GB/T39733-2020《再生钢铁原料》。与GB/T39733-2020比较,拟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

1)增加再生钢铁原料的种类。在小型再生钢铁原料分类中增加“厚度2.0mm 以下,各种回收的报废钢铁制品:1)各种报废的小型设备;2)各种报废的小型钢结构件;3)各种报废的小型家电、钢材等”。修订后小型再生钢铁原料由3个品种调整为4个品种,增加LRS304牌号,以将国外通常供给的品种H2纳入进来。

修订原因:国际再生钢铁原料,特别是日本的再生钢铁原料品种,往往以混料的品种HMS1&2(80%重+20%轻混装)进行交易。本次修订拟增加2.0mm以下的轻薄料品种,对应国际市场上的交易品种HMS2。品种类别补充完善后,本标准的品种范围基本覆盖国际上的再生钢铁原料品种类别。

2)修改分类要求。增加“牌号为HRS101、MRS201、LRS301、LRS304可以混合;牌号为HRS102、MRS202、LRS302、LRS303可以混合”;明确重型、中型、小型再生钢铁原料可以混料。

修订原因:国外再生钢铁原料,可以重型、中型、小型的再生钢铁原料混料销售。而且进口过程中,很难做到不混料交易。本次国标修订后,明确重型、中型、小型再生钢铁原料可以混料进口,经过标准明确后,交易方式可以与国际上的再生钢铁原料交易方式接轨。

3)修改夹杂物要求。将夹杂物要求由“0.3%、0.8%、1.0%”三类,调整为“1.0%、1.5%、2.0%”三类。

修订原因:韩国SimsMetals公司在国际上的业务,对废钢夹杂物要求是不超过1.5%。国际贸易中关于废钢夹杂物扣杂大部分为2.0%以内。有些企业和贸易商反映再生钢铁原料国家标准夹杂物指标制定的较严格,吓退了一些国外供应商,国内的企业也担心夹杂物制定的严格,进口有违法的风险,通常不敢冒风险实施进口。本次修订,①将以加工余料或尾料、切头切尾等新料为原料的10个牌号夹杂物要求修改为1.0%。②将社会回收折旧废钢为原料的再生钢铁原料夹杂物要求修改为1.5%。③破碎型再生钢铁原料的3个牌号夹杂物要求修改为2.0%。修订后的夹杂物指标与国际通用的扣杂指标基本相符,能够满足进口贸易中对夹杂物的控制要求。

4)修改验收规则。将“每个检验批应不少于300t”,修改为“每个检验批应不少于30t”。

修订原因:进口再生钢铁原料除了海运,也存在陆运,或者小批量进口的情况。对于检验批,按不少于30t组批,能够满足各种进口方式的需要。

5)修改运输规则。将运输规则修改为“为弥补亏舱,也可装两个以上类别、牌号的再生钢铁原料”;明确再生钢铁原料可以混装。

修订原因:在运输过程中,为了更好的利用运输空间和节约成本,存在重型、中型、小型再生钢铁原料与破碎料等混装的情况。本次标准修订,明确两个以上类别、牌号的再生钢铁原料可以混装。可以适当补充进口运输方式,与实际进口运输情况相符。

6)修改化学成分的要求。含量不大于0.300%,修改为非合金钢再生钢铁原料中铜含量不大于0.300%。

修订原因:因为进口的合金钢再生钢铁原料中存在铜含量超过0.300%的情况。所以,本次标准修订,明确非合金钢再生钢铁原料中铜含量不大于0.300%。避免由于规定元素范围和种类较宽,限制进口合金钢种类的再生钢铁原料情况发生。

7)增加了“再生钢铁原料的尺寸超过最大规格的数量不应超过总重量的5%”。

修订原因:无论是国外废钢,还是国内废钢,都有最长尺寸长度的规定,一般情况下不超过1500mm。在进口再生钢铁原料过程中,难免存在个别尺寸超标的情况发生。因此,本次修订允许再生钢铁原料个别尺寸超标。但总量应控制在5%以内,可以满足进口要求。

来源: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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