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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steel调研:废钢税负博弈的底层逻辑—听听市场最真实的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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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8%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问题,市场探讨至今已有2月之久,而根据核定结果公示来看,广东当地已有两家回收企业被纳入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对象,江苏张家港部分企业等也已经陆续实施,甚至面临上半年补缴情况。从消息发酵到如今的个别执行,想必行业内在分析沟通中也是疑点重重,Mysteel废钢团队也在8月9号财税培训会议上进行了痛点问题交流,那么文件具体能否落地,政策实践中企业经营面临哪些实际问题,以及如何在此背景下操作来实现利益最大化,让我们听听以下废钢铁从业者代表们的真实发言。

废钢铁加工基地代表A:文件落地有一定困难,在政策空档期间基本不敢经营。因为先前40号文件落地也经历了很多难题,当时我们根据28号文件提出里面没有涉及到所得税的问题,最后答复是40号文件出台并没有征求所得税司的意见。目前政策性文件前后不统一,先前两个文件都有税务总局参与,都继续要求各地政府对再生资源行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但现在都在强调40号文件是不允许的。行业政策矛盾,政策不明确,政策不规范,政策不统一,执行不统一,所以导致现在整个行业进入无所适从的时代。在具体政策未落地前,从去年3月到9月我们经营几乎是个空白。

废钢铁加工基地代表B:新的税收政策面临多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不能体现交易的真实性,往往一船废钢铁的价值都超过500万,如果一船货5,000,001块超额1元时,应当算几个人,由几个营业执照来体现?第二个问题涉及到社会性质,倘若领很多执照来应付超额问题,一旦这个执照开出发票以后,从法律角度来说,货物物权仅属于这个人,票据流、货物流及资金流要相吻合,如果这个人起了黑心怎么办?在司法实践中稽查局该怎么认定?

废钢铁加工基地代表C:对于前端发票问题,所得税落地过程中短期对于基地及供货商不利影响居多,目前多是国税总局口头通知,没有全国执行,但张家港部分加工配送企业被实施且执行,又一次性“被”补交了上半年税额,企业利润压缩严重,资金链出现危机。关于核定征收主要是解决第三票税务风险问题,提议核定征收的所得率不高于1%最为合理,但在执行时间点位及申报流程要做到全国统一,提前预告给予企业时间操作缓冲。

废钢铁加工基地代表D:如今废钢行业发展逐渐下行,行业利润日趋透明,所得税核定征收放在任何一个行业,没有哪个行业能做8%的利润,废旧物资行业现在日薄西山,金融危机以后,基本市场都是透明的,利润点大家心知肚明,而且不要认为税收涨了,钢厂就会涨,绝大多数税负成本压力还是在我们废钢铁回收、加工企业肩上。

废钢铁流通企业代表E:建议政府和龙头企业牵头打造数字化交易平台。一般只要是家庭式经营,就能解决较高营业额下的真实个体注册量问题,因为供货基地的流水至少关联多个打包站,平台经济的优势就在于将其进行集中性整合,提高管理效率,便于流水和税务的有效追溯。

对于我所说的平台经济,因为他是面向全国的服务平台,外省可能会对前端税源流失有所担忧,但只要平台能由当地龙头企业国资企业以及政府共同牵头,就能保证本省税源稳定留在本省。目前已有平台公司在西安和哈尔滨,与当地城投集团已经完成签约,成立合资公司,这边是一个好的开端与试行。

目前国家也是既允许查账征收也允许简易征收,既允许用一般纳税人企业经营也可以个体户经营,那就说明税法上我们的可选项并不单一,在这种经济平台落地下,不仅能够避免税源外流风险,又能确保企业遵法缴税,实现企业经营与政府财政双赢。

综上,结合市场反馈的底层痛点及相关政策建议,考虑到目前废钢铁行业企业小、散、多的特点,以及再生资源回收和加工环节的现状,小编在此对各企业涉税改革总结一些建议,仅供参考:

1、废钢铁回收、流通企业:执行增值税率0%,所得税按不高于2%的应税所得额核定征收(小规模或个体工商户企业、国家另有税收减免或优惠政策的,可兼享);

2、工信部废钢铁加工准入基地:执行增值税率13%,所得税查账征收;

3、工信部废钢铁加工准入基地对于国内所有废钢铁直接使用方的销售额,都可享70%应缴所得税减免(目前是30%,偏低,致使税收洼地无法彻底根除),而不是“即征即返”或“先征后返”,取消用废企业“白名单”制度。

单从文字描述或许较难看出企业涉税改革前后的税负成本差异,为此Mysteel废钢团队特地请教本省知名企业经营者,结合其实际运营现状,用最直观的假设数据计算出不同所得税率下综合税负及损益情况的变化。

 

模式1(现状):前提条件如下:

(1)废钢铁加工基地按照一般纳税人实行增值税率13%;

(2)再生资源回收企业采取简易征收模式,增值税率为3%,此时按不低于8%所得率核定征收所得税。

由上图数据可以看出,如若按照行业新政税率现状全面执行,企业综合税负成本高达12.34%,过高的税负压力下,多数企业将难以维持正常运营,甚至无法生存届时废钢行业面临的不单是基地间的优胜劣汰,最核心的回收-加工-流通产业链都将受到严重冲击。

模式2(目标):前提条件如下:

(1)废钢铁加工基地按照一般纳税人实行增值税率13%;(不变)

(2)再生资源回收企业采取简易征收模式,增值税率为0%,此时按不高于2%所得率核定征收所得税。(增值税率3%→0%,所得税率8%→2%)

而当我们采取行业涉税改革建议建议,对回收企业简易征收税率及所得税率同时下调时发现,企业整体的税负成本呈现极其明显的降低,此时已由模式1下的12.47%降至5.49%,尽管综合税负成本仍>5%,略微偏高,但对不少企业来说已有喘息机会能够承担一定税负压力继续生存。

从2000年至今,国家已经经历3轮税收洼地和税收返还政策清理工作,目前第4轮也已拉开序幕,加之近期8%核定征收政策尚不明朗,具体落地日期、实施方式及执力度均存有较多不确定性,企业应努力适应调整,采用底层逻辑思维,通过股权设计,组织架构,商业模式等来实现必要筹划。

也欢迎大家通过评论留言提供不同的见解以及更好的解决建议,一起互动探讨,Mysteel废钢团队也会实时跟进采纳调研,及时将市场面临的最实际税收问题反馈至相关部门,为我们废钢行业发展献出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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