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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莆田市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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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管委会)生态环境局,局机关相关科室、直属单位: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的通知》(闽环保固体(2022〕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莆田市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14日

莆田市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解决小微企业急难愁盼的危险废物收集处理问题,有效打通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最后一公里”,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闽环发〔2021〕11号)和《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的通知》(闽环保固体〔2022]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切实解决我市危废产生点多、面广、量小、处置难、管理风险高等问题,有效防范小微企业危险废物环境风险,确保环境安全。

二、试点原则

从事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转运的试点单位(以下简称试点单位),应结合我市小微企业分布、产生危险废物的类别数量及收集能力等情况,选取小微企业集中的专业园区、产业相对集中的县(区、管委会)开展试点工作。应将试点区域内危险废物年产生总量10吨以下的小微企业作为收集服务的重点,同时兼顾机关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和学校等单位及社会源。鼓励试点单位采用信息化手段记录所收集危险废物的种类、来源、数量、贮存和去向等信息,实现所收集危险废物的信息化追溯。试点单位与小微企业自由协商、双向选择。鼓励收集单位为小微企业提供危险废物管理方面的延伸服务,推动小微企业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水平。

三、试点时间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四、试点程序

(一)申请试点。经省生态环境厅审查同意后,市生态环境局公开本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有试点意向的申请人可自工作实施方案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照试点准入要求(见附件1),向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参与试点工作,提交申请报告、承诺书、实施方案(见附件2、附件3、附件4)及符合准入要求的支撑材料。

(二)审查公布。市生态环境局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报告、承诺书、实施方案及符合准入要求的支撑材料进行审查,结合全市小微企业分布的实际情况,初筛试点单位,经公示后确定最终的试点单位。

(三)项目建设。列入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的单位按照试点工作方案、建设项目有关审批程序等要求开展项目建设。

(四)核查确认。试点单位完成项目建设且具备危废收集条件后,向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提出核查申请。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到试点单位现场核查,经核查通过后,复函同意开展试点工作,并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五)正常运行。试点单位取得市生态环境局复函同意后,进入正常运行阶段。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由局大气固化科牵头和具体推进,其他各相关科室、单位按职责分工落实,共同为试点工作提供必要的政策指导。局行政审批科负责指导试点单位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市环境执法支队负责强化试点单位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对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各县(区、管委会)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督促试点单位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二)严格准入管理。依据危险废物相关法规标准,按照高标准、可持续的原则,严格试点单位准入要求,确保试点单位有能力承担试点任务。同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准入条件和程序开展试点工作,及时公开审查确定的试点单位相关信息,主动接受公众监督。

(三)强化监督管理。依法加强对试点单位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等过程的环境监管,将试点单位作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重点,定期开展规范化评估,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建立试点单位退出机制。对违反试点要求、存在重大环境违法问题或试点期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终止其试点工作。

附件:

1.莆田市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单位准入要求

2申请报告(模板)

3.承诺书(模板)

4.XXXX有限公司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模板)

附件1

莆田市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单位准入要求
一、基本要求
(一)具有环境科学与工程、化学等相关专业背景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全职技术人员;
(二)具有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要求的包装工具、贮存场所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
(三)具有防范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管理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应急预案等;
(四)具有与所收集的危险废物相适应的分析检测能力,不具备相关分析检测能力的,应委托具备相关能力单位开展分析检测工作。
二、其他要求
(一)项目实际运营选址位于我市符合要求的工业园区内:(二)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和从业人员,或委托具备上述条件的单位负责危险废物运输;
(三)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与省内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签订合作协议,确保集中收集的危险废物能够及时、规范转移;
(四)近五年无环境违法记录。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来源: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原文题目:莆田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莆田市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资讯编辑:张伟 021-26094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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