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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沙钢关于后续废钢业务开展的注意事项(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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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废钢供货单位:

前期,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布了2021年第40号《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的文件,自2022年3月1日起将对再生资源(含废钢)的税收政策进行调整。即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为保证后续废钢业务正常开展,现通知要求如下:

1、各废钢供货人员或经营业主各自到户籍所在地办理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

2、各供货单位要认真做好各废钢货场的登记统计工作,相关内容含业务员姓名、货场名称、货场地址、货场经营业主姓名、废钢品种,是否有无营业执照等(具体见附表),汇总表于2022年2月10日前交废钢处。

3、废钢供货单位包括废钢业务人员、经营业主送货预报时必须在送货凭证上注明废钢的来源地,且发运地点要具体到县(市)乡(镇),如原发运地点填报“xx省”,后续发运地要填“XX省XX县(市)XX乡(镇)”。

附表:废钢场地统计表(样表)

2022年1月29日


资讯编辑:王婉宁 021-26096785
资讯监督:徐艳俊 021-26093191
资讯投诉:陈杰 021-2609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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