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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认定】江苏省人民政府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认定相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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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认定相关工作的通知

苏商规〔2021〕1号

各设区市商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第715号令)、《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2020年第2号令)等法律法规以及《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和《江苏省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实施办法》(苏商规〔2020〕1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认定申报工作,省商务厅联合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共同制定了江苏省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认定申报材料清单、设区市相关部门初审意见表、整改后专家验收评审意见表,完善了现场验收评审项目工作底表、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认定设立申请报告(2021年版),梳理了相关引用文件规定,形成关于进一步完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认定相关工作的通知。请各设区市积极履行受理转报职责,严格材料审核把关,配合做好专家现场验收评审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指导企业规范进入、合法经营,共同推动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本通知经省商务厅2021年10月25日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并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

1.江苏省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认定申报材料清单

2.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认定设立申请报告(2021年版)

3.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认定初审意见表

4.现场验收评审项目工作底表

5.整改后专家验收评审意见表

6.引用文件规定内容

江苏省商务厅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1日

附件1

江苏省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认定申报材料清单

一、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标准引用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建设经营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及标准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申报材料清单引用自以下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标准,清单未尽内容,请参照引用文件执行。凡是未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按照其有效版本执行。

1《.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

2《.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

化部 公安部 生态环境部 交通运输部 市场监管总局令2020年第2号)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6《.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9《.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10《. 江苏省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实施办法》(苏商规〔2020〕1号)

11《. 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苏政发〔2017〕88号)

12《. 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13《.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 22128)

14《. 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348)

15《.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

16《.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

17《.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15562.2)

18《.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

1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

20《.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 33000)

2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22《. 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 50037)

23《.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

24《.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

25《.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

26《. 废蓄电池回收管理规范》(WB/T 1061)

27《.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建设和运营指南》(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46号)

28《.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

29《.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生态环境部 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卫生健康委令第15号)

30《.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

31《.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

32《.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

33《.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

34《.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

35《. 废弃机电产品集中拆解利用处置区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T 181)

二、材料清单

(一)设立申请报告(应当载明申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住所、拆解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内容)。

1《. 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认定设立申请报告(2021年版)》。

2.企业关于拆解场所等内容的补充说明,请附:

(1)《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

(2)厂区总平面图、车间内部布局图(图中标明各区域面积、工位设置)。

(3)现场照片,包括:厂区大门;管理区;未拆解的报废机动车贮存区;拆解作业区;产品(半成品)贮存区;污染控制区(危险废物仓库及各类废物的收集、贮存和处理区)。

依据:

1《.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第4.2.3条、第4.2.4条、第4.2.5条、第4.2.6条、第4.2.7条。

2《. 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第5章。

3《. 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二)申请企业《营业执照》。

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范围含有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内容)。

依据:

1《. 公司法》第7条。

2《.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9条、第15条。

3《.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9条、第13条。

(三)申请企业章程。

企业章程复印件(包括历次修正案)。

依据:

《公司法》第11条、第12条、第25条。

(四)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有效身份证或护照等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经营场地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证明或租期 10年以上的土地租赁合同或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及房屋租赁证明材料。

1.经营场地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包括宗地图。专家组现场验收时需查看原件)。

2.租赁场地的,还需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合同应形式完整,明确地块位置、面积、租期等信息。专家组现场验收时需查看原件)。

依据:

1《.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第4.2.1a)条和第4.2.1b)条。

2《. 土地管理法》第4条、第5章。

3《. 民法典》第704条、第707条。

(六)申请企业购置或以融资租赁方式获取的用于报废机动车拆解和污染防治的设施、设备清单,以及发票或融资租赁合同等所有权证明文件。

1.设施设备清单及发票(复印件)。以表格形式分类列明设备名称、数量、金额、发票号或合同编号,附主要拆解设施设备和污染治理设施设备摆放状态及设备铭牌照片。包括但不限于:

(1)一般拆解设施设备:必须包含室内或有防雨顶棚的拆解预处理平台(如预处理工作台等),车架(车身)剪断、切割设备或压扁设备(如等离子切割机、大力剪、打包压块机等,不得仅以氧割设备代替)。

(2)安全设施设备:必须包含安全气囊直接引爆装置或者拆除、贮存、引爆装置(如安全气囊引爆器等)、满足 GB50016 规定的消防设施设备(如灭火器、消火栓、消防井、消防池、消防沙等)、应急救援设备(如紧急洗眼器等)。

(3)环保设施设备:必须包括满足 HJ348要求的油水分离器等企业建设环境保护设备(如废水收集管道[井]、油水分离器等)、配有专用废液收集装置和分类存放各种废液的专用密闭容器(如放油机、接油机、油液贮存容器等)、机动车空调制冷剂收集装置和分类存放各种制冷剂的密闭容器(如制冷剂回收机、钢瓶等)、分类存放机油滤清器和酸蓄电池的容器(如机油滤清器存放箱、铅酸蓄电池存放箱等)。

(4)新能源汽车拆解设施设备(拆解新能源汽车的企业需要具备):必须包含安全评估设备(如绝缘监测设备、温度探测仪等)、动力蓄电池断电设备(如断电阀、止锁杆、保险器、专用测试转换接口、高压绝缘棒等)、动力蓄电池拆卸设备(如绝缘吊具、夹臂、机械手、升降工装设备等)、防静电废液、空调制冷剂抽排设备(如防静电绝缘真空抽油机、防静电塑料接口制冷剂回收机等)、安全防护及救援设备(如绝缘电弧防护服、防砸绝缘工作鞋、高压绝缘手套、防高压电弧面罩、防护头盔、球囊面罩、耐酸/耐碱工作服、防有机溶剂手套、专用眼镜、防毒面具、绝缘救援钩、医用急救箱等)、绝缘气动工具(如绝缘气动扳手等)、绝缘辅助工具(如绝缘承重货架、专用绝缘卡钳、绝缘剪等)、动力蓄电池绝缘处理材料(如专用耐高压耐磨布基绝缘材料、绝缘灭弧灌封防打火胶等)、放电设施设备(如充放电机、盐水池等)。

2.融资租赁设备设施的,还需提供融资租赁合同(复印件)。

依据:

1《.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第4.3.1b)条、第4.3.1c)条、第4.3.2条、第4.3.3条、第4.3.6条。

2《. 民法典》第736条。

(七)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文件。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复印件)。

2.环评批复(复印件)。

依据:

《环境保护法》第19条、第41条。

(八)申请企业高级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1.高级管理人员名单。

2.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列明姓名、工种、资格证书编号、社保账户编号等信息)。

依据:

1《. 公司法》第216条第(一)项。

2《.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第4.4条。

(九)申请企业拆解操作规范、安全规程和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方案。

1.拆解操作规范。包括但不限于:

(1)报废车辆回收程序(如涉及罐车等特种设备的,应在原使用单位按规定予以报废后方可回收,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容器须在资质企业清洗合格、出具清洗凭据后方可回收)。

(2)回收车辆贮存规范。

(3)拆解作业程序(应根据机动车生产企业的拆解手册制定拆解作业程序,按拆解传统燃料机动车和新能源汽车分类列出,包括预处理、拆解等基本环节,体现拆解工艺)。

(4)拆解岗位职责(拆解工位应安排合理,岗位职责明确,符合拆解工艺,附工位安排图)。

(5)电子信息管理制度和监控系统方案。

(6)环境和污染控制规范。

2.安全规程。包括:

(1)满足GB/T33000要求的安全制度。

(2)水、电、气等安全使用说明。

(3)安全生产规程(安全设施设备使用规程、回收车辆及拆解零部件的贮存、移动安全措施规范、作业人员防护、监督人员监护)。

(4)防火、防汛、应急预案。

(5)安全气囊组件引爆区照片。

(6)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标志设置照片。

3.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方案。包括:

(1)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固体废物清单列表。表中包括:种类、代码、数量、自行或委托、去向(利用处置单位名称)等。

(2)拆解工艺产废环节的废物收集方式、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

(3)企业内部贮存情况(贮存场所、标志标识、包装、污染防治措施等)。

(4)运输方式、委托利用处置单位情况(废钢废铁、五大总成、回炉废物、废矿物油等固体废物分类别的处置协议、危险废物处置利用单位资质证明等文件复印件。涉及销售固体废物的,应体现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最终用户需取得资质的应提供资质证明复印件;涉及五大总成再制造的,需提供再制造企业的营业执照、产品执行标准、产品质量证明材料、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文件等文件复印件)。

(5)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机制(专人负责制度、污染防治制度、处理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等)。

依据:

1《.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第4.4条、第4.5.1b条、第4.6条、第4.7条、第5章、第6.1条、第6.2条、第7.2.1条、第7.3.1条、第7.3.2条。

2《.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 19 条、第 24 条、第 25 条、第 26条、第27条。

3《. 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第6章、第7章。

4《. 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8条、第18条、第20条、第25条。

(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 原文题目:江苏省商务厅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认定相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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