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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庚南:纠正运动式“减碳”关键在正“三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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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财经

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作家李庚南

碳达峰、碳中和是我国正进行的一场广泛而深刻的经济社会系统性变革;如何实现“双碳”目标,这是一个异常复杂的工程。面临诸多关系与矛盾的协调,简单运动式的“减碳”显然难以达到目标,甚至可能事与愿违。这一点越来越引起高层警觉。

7月30日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明确指出,要统筹有序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尽快出台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纠正运动式“减碳”,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在碳中和战略稳步推进的风口,中央发出纠正运动式“减碳”,可谓恰逢其时。

何谓运动式“减碳”?

“运动式”实际上是运动式治理的代名词。运动式治理指的是“治理主体运用自身资源,打破常规程序,对社会重大问题进行专项整治的方式”。运动式“减碳”显然是运动式治理模式在政府部门推动碳达峰、碳中和过程中的表现形式。

具体表现有二:一是从组织管理视角出发,通过调动、整合各部门政府资源,集中力量减排,甚至以极端的方式推动高碳企业压缩碳排放,以求在短时间内实现““减碳”效果。这种“减碳”模式往往过犹不及,表现为减排力度不顾现实条件,因用力过猛或方式简单粗暴,给碳排放的市场经营主体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伤害,甚至滞缓整体经济。二是从社会动员的视角出发,通过召开会议、论坛等形式,建立起政府与社会间的围绕“减碳”的对话机制,为碳减排造势。表现为典型的形式主义,将推动减碳停留在口头上,虚喊口号、蹭热度。其结果是就是“老鼠过街人人喊打”式的“减碳”模式。当然,实际中,运动式的“减碳”更多地表现为前者。

运动式“减碳”带来的后果是什么?

从经济层面看,盲目地、不顾实际地减碳,或将损害经济的稳定增长。如果碳减排的强度超越了经济发展阶段所能承受的程度,可能产生产业链供应链断裂的风险,影响经济的稳定增长。此外,运动式“减碳”,往往最先波及“低、小、散”企业,倘若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弱势群体受损,将会弱化实体经济发展根基。还可能导致失业率增加等社会问题。

从金融层面看,激进的金融倒逼措施可能导致高碳企业风险显性化,或提前释放,或放大风险。对于金融企业自身而言碳减排必然会改变金融机构的资产估值和市场预期,导致其资产负债表的劣化。如果简单地通过压降高碳行业流动性倒逼其减排,不顾其转型的渐进性、业务的可持续性,则可能提前引爆或人为放大高碳企业风险,使被压降的高碳企业因突然“失血”而死亡;或因金融机构对待高碳企业的个体理性导致的集体非理性,引发行业风险,损害行业乃至整体的发展。

如何真正终结运动式“减碳”?

中央提出要纠正运动式“减碳”,无疑已为我国“双碳”之路定调把向;但如何真正纠正运动式“减碳”,显然并非易事。这不仅涉及观念的转变,还涉及相关体制机制的完善问题,关键则在于端正“三观”:

一是端正发展观。

即要正确理解减碳与经济增长的辩证关系,科学平衡二者的矛盾,在发展中最大化减碳,在减碳的同时实现经济社会最大化发展,在减碳与经济增长之间求得最大公约数。

碳达峰有其自身规律。碳达峰的历程,大抵都是在发展过程中随产业结构变化、能源结构变化、城市化完成、人口减少而自然形成的。一般地,一个国家服务业占比达到70%左右时碳排放就开始达峰并持续下降;城市化率达到80%左右时,碳排放也开始达峰并下降。可以说,自然达峰体现了碳减排与经济增长的协调性,是在以不损害经济的情增长况下实现的。显然,无论从服务业占比还是城市化占比,我国距自然达峰都还有很长的路。

因此,要理解碳达峰、碳中和与经济增长的辩证统一性。任何以牺牲经济增长、民生福利为代价的减碳,都不是我们所要追求的。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一项复杂、长期和系统性的工程,需从实际出发,科学把握减碳的强度和节奏,平衡好减碳与能源安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及整个社会正常运行的关系。

二是端正政绩观。

即要正确处理绩效考核与减碳的关系,避免为追求业绩而简单粗暴地推进减碳任务。关键是要完善政府部门政绩考核与评价机制,要避免短期行为。重近期效果,轻长远利益。甚至为追求“政绩工程”掩盖矛盾和问题。其实质就是不按客观规律办事,没有端正政绩观。

碳达峰、碳中和自有其合乎经济社会发展的逻辑,减碳需要科学方法、统筹兼顾。如果因为追求政绩而设定碳减排的目标,势必诱导浮夸之风。毋庸讳言,在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的过程中,需要设定相应的指标。但是,指标的设定必须实事求是,遵循碳减排的规律。

三是端正大局观。

即要树立全国一盘棋,统筹协调,因地制宜推进“双碳”。“双碳”目标的实现是基于全国总量减排的结果。减排任务的分配不仅要考虑不同地区的生态资源禀赋,还要考虑不同地区经济增长与减碳二者形式的最大公约数。由于各地区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不同、生态资源禀赋不同,因此在碳达峰时间、峰值上需做出差异化安排。

碳中和的路并非只有碳减排一条,能源机构调整、产业结构转型、生态碳汇的开发都将为碳中和赋能。有的地方,应该以优化能源结构为主;有的地方应以控制“两高一剩”、减少碳排放为主;而生态环境较好的地方则可以研发负碳技术、开发碳汇资源为主。总之,应按照因地制宜原则“减碳”,平衡不同地区、不同生态资源禀赋地区减碳的强度,并加强地区之间的协同,充分运用生态价值补偿机制,寻求不同地区之间在减碳方面的最优组合。

静水方流深。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留给我们的时间已经很紧;因此,单纯地依靠市场化手段推动减碳,恐难如期达标,而适当的行政手段将有助于提高“减碳”效率;但若一味地依赖行政手段来推,则容易使减碳陷入运动式的“怪圈”,欲速不达。要纠正运动式“减碳”,实质就是要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权衡好行政化手段与市场化手段。关键是多一些常态化的治理,少一些运动式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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