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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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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国务院决定,支持加工贸易稳定发展,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商务部海关总署2014年第90号公告》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属于高耗能、高污染的产品以及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产品剔除,共计剔除199个十位商品编码。同时,对部分商品禁止方式进行调整(见附件)。

二、调整后的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仍按《商务部海关总署2014年第90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0年12月1日起执行。

商务部海关总署

2020年11月5日

附件:/wz/uploaded/steel/2020/11/19/163101.xls


资讯编辑:高紫瓛 021-26093538
资讯监督:徐艳俊 021-26093191
资讯投诉:陈杰 021-2609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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