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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已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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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国务院颁布新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以下简称715号令),该715号令强化报废回收行业环境保护要求,明确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原2001年6月16日公布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为贯彻落实715号令,适应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发展形势需要,2020年1月2日商务部市场建设司负责人发文解读修订国家标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标准修订后,都发生了哪些变化?笔者总结如下:

一、重点增加地区年总拆解产能和单个回收拆解企业最低年拆解产能、建设项目选址、分档经营面积和设施设备、拆解电动汽车等相关技术要求。

二、调整原标准技术要求较低或不完善的有关内容。补充完善部分术语定义、标准的适用范围、信息化管理、技术人员、场地建设、设施设备、安全环保管理、回收贮存及传统燃料汽车拆解技术等内容。为使标准对回收拆解企业的指导更具条理性和系统性,将原标准以作业流程顺序依次布置的章节结构调整为按照同一管理要素进行规范的章节结构。

三、删除原标准不适合行业发展的部分内容。删除了715号令等法律法规中已经明确的或与之相冲突的管理要求,以及不适应行业发展需要的管理要求,包括:删除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的要求;删除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应在3个月内拆解完毕的时间限制要求;删除各种废物的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一年的要求,依据现行国家对固体废物管理法律法规执行等。

标准新增的四项内容

一、新增企业建设项目选址及产能要求。明确项目选址应符合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或国土空间规划,不得建在城市居民区、商业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内,且避开受环境威胁的地带、地段和地区;宜建设在工业园区或再生利用园区内。新增地区年拆解总产能、单个企业最低年拆解产能、分档经营面积等要求,指导企业审慎理性进入回收拆解行业。

二、新增企业设施设备要求。将设施设备分为一般类、安全环保类、高效拆解类及拆解电动汽车类,明确各类别下应具备的设施设备。例如,新增气动、简易拆解工具等一般类设施设备,新增解体机、拆解线等高效拆解设施设备,新增吊具、夹臂、机械手和升降工装等电动汽车拆解设施设备等。新增附录A(企业设备名称)和附录C(拆解程序中相关设备使用示例),便于企业直观的进行对照,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并明确对应作业流程下应使用的设备类别和功用。

三、新增拆解电动汽车相关要求。明确规定拆解电动汽车应设有不同功能类别的场地,建有防腐防渗紧急收集池,对拆解场地、贮存场地提出特殊要求;应具备专门设施设备,包括绝缘检测设备、动力蓄电池绝缘处理材料等;应具备专业人员,包括具备2名以上持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明确对回收的报废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漏液(电)检查处理相关要求等。  

四、强化场地建设和设施设备环境保护要求。明确场地建设应满足HJ348中回收拆解企业建设环境保护相关要求;拆解和贮存场地防渗漏的处理应满足GB50037要求;固体废物贮存场地中应具有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选址、设计、标识应满足GB 18597要求等;应具备HJ348要求的安全环保类设施设备,符合环境保护和污染控制的相关要求;调整和增加对危险废物和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理要求,企业应妥善处置固体废物,严禁非法转移、倾倒、利用和处置,拆解产生的固体废物贮存应满足HJ 2025的要求;扩大附录B中典型固体废物种类和对应处理方法,明确危险废物管理要求。

三大违法情形:
  一、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出售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出售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未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

二、办法规定,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必要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三、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利用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拼装机动车或者出售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的机动车的,办法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具有拆解报废汽车资质的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符合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存储、拆解场地,拆解设备、设施以及拆解操作规范;
 三、具有与报废机动车拆解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拟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资质认定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资质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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