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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 版)》与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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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解读:①钢铁企业熔融金属吊运过程可能发生铁水、钢水、液(熔)渣泄漏 、坠罐(包)事故 ,甚至引发高温灼烫、火灾、爆炸等恶性事故。②会议室 、活动室、休息室 、更衣室等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在铁水 、钢水 、液(熔)渣吊运通道及其临近区域容易造成群死伤 。

2.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炼钢厂在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

解读:钢铁企业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的本质安全,是防范高温金属罐体发生坠罐事故的核心环节和基础性保障,更是避免坠罐事故引发高温灼烫、火灾、爆炸等恶性事故的关键事故防控重点。主要包括两方面①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的选型应当符合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②应持续强化熔融金属起重机日常检查、维护,确保熔融起重机从设计、安装、使用、检修、维护、改造以及保修、报废等全生命周期的本质安全。

3.盛装铁水、钢水与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按国家标准规定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

解读:钢铁企业钢(铁)水罐、中间罐(包)、渣罐耳轴是承载整个罐(包)体及熔融金属重量的重要安全部件,本条款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因钢(铁)水罐、中间罐(包)、渣罐耳轴内部缺陷、磨损严重、疲劳损伤等安全隐患引发钢(铁)水与液渣外溅、坠罐事故,甚至高温灼烫、火灾等群死群伤生产安全事故。

4.冶炼、熔炼、精炼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积水,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金属铸造、连铸、浇铸流程未设置铁水罐、钢水罐、溢流槽、中间溢流罐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解读:其主要是从确保作业环境安全和应急保障的角度,防范金属冶炼生产过程出现熔融金属泄漏、溢渣、喷溅等异常情况下,引燃易燃易爆物品,引发火灾、遇水爆炸等群死群伤生产安全事故,导致事故危害扩大。①液态水在高温下迅速汽化,体积急速膨胀,压力骤增;②热气流携带液渣喷溅,造成大面积灼烫伤害;③高温气流、粉尘对事故区域的相关人员呼吸系统造成严重损害;④高温下水蒸气与贴发生反应,生成氢气,增加爆炸威力,扩大事故后果。

5.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

解读:其主要目的是从冶金企业装备设施本质安全的角度,重点防范高温熔融金属和毒害气体介质泄漏、灼烫、火灾、爆炸、中毒窒息以及建构筑物垮塌等群死群伤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6.氧枪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及温度监测,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

解读:其主要目的是从保障熔融金属冶炼、铸造等生产过程冷却水系统本质安全角度,防范因冷却水管路堵塞、供水中断、漏水等异常情况引发熔融金属高温灼烫、遇水爆炸等群死群伤生产安全事故。

7.煤气柜建设在居民稠密区,未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附属设备设施未按防火防爆要求配置防爆型设备;柜顶未设置防雷装置。

解读:其主要目的是加强源头防范,切实将煤气柜对于社会公众的风险水平处于可允许范围,并实现附属装备设施的本质安全,防范事故发生。

8.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解读:其主要的目的是从强化应急保障的角度,要求在煤气区域的人员聚集场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警示从业人员第一时间开展应急逃生与处置,防范群死群伤中毒事故发生。

9.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未设置可靠隔离装置和吹扫设施。

解读:其主要目的是从煤气系统装备设施本质安全的角度,要求在连接不同系统(单元)之间的煤气管道上设置可靠隔断装置和吹扫设施,确保单一系统(单元)在生产异常处置或检维修作业过程当中,实现与邻近或相关联的煤气系统(单元)之间的可靠隔断,并经吹扫合格满足安全作业条件,防范煤气中毒、火灾甚至煤气爆炸等生产安全事故。

10.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未设置可靠的切断装置;车间内各类燃气管线,在车间入口未设置总管切断阀。

解读: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防范煤气分配主管的支管系统(单元)之间,以及车间厂房内部各类燃气用户的安全保障水平,实现异常工况(含终端用户检维修)或前端环节误操作或燃气管道压力波动等情况下,煤气支管系统(单元)与煤气分配主管之间以及车间内部燃气用户与车间入口燃气管道之间未有效切断(或可靠隔断),进而引发煤气(燃气)泄漏、中毒、火灾及爆炸等生产安全事故。

11.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二十四条规定:“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资讯编辑:徐子轩 021-26093060
资讯监督:徐艳俊 021-2609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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